规章制度
信息工程学院贯彻“三重一大” 制度实施细则
根据北工院党字〔2024〕9号中共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《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贯彻落实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》的通知精神,结合信息工程学院实情,现修订贯彻“三重一大”制度实施细则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在学院的管理中贯彻落实集体决策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制度,健全和完善议事决策机制,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,促进学院班子决策的科学化、规范化、程序化和民主化,提高依法管理能力和整体工作效能,推进学院科学发展,特制订本实施细则,保障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。
第二条 会议的组成人员包括党政班子正、副职成员。根据工作需要,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或列席人员。会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确定,会议由学院党总支书记主持。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随时召开。
第三条 凡属学院重大事项决策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“三重一大”的有关问题,都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。学院“三重一大”事项主要采取会议形式决策。会议形式主要为党政联席会议。党政联席会议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。
第四条 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确定。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。需要进行决策的重要议题,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,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,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。
第二章 “三重一大”事项范围
第五条 凡涉及学院改革、发展和稳定的事项,涉及党政管理、教学、科研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,均属重大事项决策的范畴,主要包括:
1.学习、贯彻、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,上级、学校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。
2.讨论决定事关本单位办学方向、改革发展稳定、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,本单位的事业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、重要改革措施、重要规章制度、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等。
3.研究讨论本单位教研室主任等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关事项。
4.讨论决定本单位人才培养、专业建设、教学科研、教师队伍建设、行政管理、学生教育管理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。
5.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党的工作和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,研究部署党建工作、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、意识形态工作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、安全稳定工作和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处置。
6.讨论决定内部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及调整,教职工聘用、管理、评奖评优等方面的重要事项。
7. 已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内但用途进行较大调整的 经费支出项目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资金 支出,额度在 10 万元(含)以上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。
8.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,要 提交二级学术委员会审议。
9.通报学院总支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党的建设重要事项。听取党政领导班子的工作汇报,进行督促、检查。
10.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议决的事项。
第三章 议事规则
第六条 会议议决事项必须符合以下规则:
1.实行民主集中制,坚持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的原则。
2.出席人数达到应出席人数的 1/2,会议方可举行。讨论决定涉及办学方向、“三重一大”等重大事项时,出席人数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 2/3。
3.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,应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。如有必要,有关人员可以到会说明情况。
4.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,一般不临时提出议题,特别是不临时提出重大议题并仓促决策。
5.会议议决事项,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。表决事项时,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。对重要问题有重大意见分歧的,如无时限要求,应暂缓决定,待进一步调研、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,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。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,总支书记与院长协商一致,可以作最后决定。经协商仍无法取得一致的,应向校领导报告。
6.对议题中的审议事项,须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、充分发表意见。参加人员要逐一发言并有明确表态,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末位表态。经会议充分讨论后,主持人应做出明确的结论,并确定落实责任人和完成时限。
7.凡前次会议已经做出的决定,如需再次上会复议,必须有 1 人动议,在会前征得 1/2 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。
8.遇有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决策,除会议正式成员和规定的列席成员外,到会说明情况的其他人员必须回避。讨论议题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(夫妻关系、直系血亲关系、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)的相关问题时,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。
9.出席、列席会议的同志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。按时参加会议,因故不能到会,应事先总支书记或院长请假。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,与会人员不得外泄;对会议讨论的具体过程和参与讨论人员的言论,须严格保密。
10.对因故缺席的会议成员,应以会议纪要形式向其告知该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。
第七条 会议一旦形成决定,要按岗位职责分工落实,并将落实情况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报告。党总支要通过有效的工作,保证监督会议决定的实现。
第八条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,应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审议的与学术事务有关的事项,必须提交各专业委员会审议。各专业委员会审议的结果要在院党政联席会议上通报或确认。对专业性、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,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、政策、法律咨询。涉及到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,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建议,提前进行合法性、合理性、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,特别是进行校内和社会影响方面的风险评估。依照有关规定,应由教代会审议的,在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。
第四章 会议的记录与通报
第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,并形成会议记录,应作为学院档案资料留存。
第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做出的决定,必要时应传达至学院师生员工。学院召开总支委会会议、党政联席会议等情况要定期在一定范围内通报。
第五章 协调运行机制
第十一条 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,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。有关党的建设,包括干部任用、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,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;涉及办学方向、教师队伍建设、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,由总支委会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;涉及教师引进、课程建设、教材选用、学术活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,一般应先由总支委会把好政治关后,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。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总支委会会议,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。
第十二条 加强沟通协调,增强班子整体功能,学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是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,共同承担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责任。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,明确工作职责,认真执行集体决定,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。领导班子成员要树立政治意识、大局意识、核心意识、看齐意识,相互尊重、相互信任。
第十三条 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,提高组织生活质量。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,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,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。落实谈心谈话制度, 学院总支书记和院长之间要定期相互谈心,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,对在思想、作风、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,要早提醒、早纠正。
第十四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及群团组织作用,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。
第六章 其他事项
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并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信息工程学院
2024年11月12日